交通事故无情,执行和解有义
2021-04-06 10:13:0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法制周报 | 编辑:李林俊 | 作者:唐文乐         

法制周报讯(通讯员 唐文乐)近日,湘潭市湘乡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。历史五年,曾经剑拔弩张的两人握手言和,彰显的是湘乡法院着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、办实事的情怀,也体现了法院干警以队伍教育整顿为动力推进案件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能动性。

[案情回顾]

2015年12月15日,被执行人康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湘乡市飞虞公路行驶时,不慎将其前方同向行走的吴某某撞到,致吴某某住院治疗,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。此后,湘乡法院(2017)湘038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,康某应当赔偿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.29万元,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4元。判决生效后,康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,吴某某遂于2018年6月11日向湘乡法院申请立案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,法院查明康某确因经济困难,无可供执行财产,于2018年12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自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,湘乡法院执行局按照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安排,结合工作实际,进一步核查原未发现财产线索执行案件的财产情况,2021年3月4日本案恢复执行,由刘桂林法官承办该案。刘法官高度重视,在了解到康某家庭经济确实较为困难,执行到位几无可能后,他开始转变工作思路。在发现康某系湘乡市月山镇人后,刘法官利用曾在月山法庭工作的关系,主动联系康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做工作,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。刘法官给双方讲法律、讲政策,苦口婆心规劝,辨法析理,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,康某多方筹措了6.2万元一次性赔偿吴某某,吴某某放弃余额的执行,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。至此,本案全部执行完毕,双方均对办案法官表示感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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